安全員涉嫌構成重大事故責任罪
(一)違規搭設腳手架。
(二)違規使用腳手架。
(三)無資質承攬建筑施工項目。
一是蔡某龍以廣東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接涉事裝修改造施工項目,實際上系其本人個人承接,工程款實際上由其個人收取,不具備建筑施工相關資質承包建筑施工項目,根本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同時,將腳手架搭設施工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賀某軍個人;
二是賀某軍以個人名義承接涉事裝修改造工程腳手架搭設施工項目,不具備建筑施工相關資質承包腳手架搭設施工項目,根本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四)特種作業崗位無證上崗。
賀某軍個人承接涉事裝修改造工程后,安排劉某坤、賀某、賀某兵、李某、陳某銀和曾某東等6名作業人員實施腳手架搭設作業,經查,僅有曾某東1人具有建筑架子工操作資格證書,其余架子工均是在涉事腳手架搭設施工完成后才取得建筑架子工操作資格證書。
(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
安全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張某春作為涉事裝修改造工程項目的安全員,未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從事施工工程項目安全管理,不具備從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知識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