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煤眼竄煤埋人事故案例分析
放煤眼竄煤埋人事故案例分析
事件梗概:
2000年5月7日早班,某礦建一工區井巷三隊、四隊副隊長王某、郭某,帶領四名工人在某礦322眼下口放煤裝車。在正常放煤14輛3噸礦車、15輛1噸礦車后,于9時40分左右,突然竄眼。現場7人,有6人逃脫。在清點查找并確認井巷三隊工人湯某被埋后,立即組織搶救,待10時48分拔出后已經窒息死亡。
原因分析:
1、該事跡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第153條相關規定。
2、煤眼有淋水,巷道底板滲水,且長時間未放,使煤眼內形成水煤,導致竄眼,是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煤眼長時間不放,煤眼內積水不清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4、操作工沒有經驗,放煤業務不熟悉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對策措施:
1、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第153條“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并設置引水管。”規定執行。
2、認真開展安全技術培訓,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自主保安技能。
3、相關單位要加強業務聯系,互通情況,增強事故防范意識,提高事故防范技能。
4、煤眼采取防水措施,禁止有水進入煤眼,防止形成水煤。
5、加強放煤業務學習。
6、對較長時間沒有放空的煤眼要先查明積水原因和積水現狀后,制定專門放眼措施,并安排有經驗的專職負責人,再進行放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