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孜礦“1.12”掘進放炮崩人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經過
2009年1月12日,新莊孜礦掘進五隊三組在63303風巷施工時發生一起放炮崩人事故。
當日夜班,該組施工的63303風巷當班本茬采用分次放炮,先放下部后放上部。放兩次炮后,迎頭下幫肩窩未放掉,施工單位要求補兩個炮球放第三次炮。由于臨近交接班時間,放炮員在未確定施工單位裝炮、聯炮人員已經撤出的情況下進行放炮,造成1人受傷。
二、事故原因
這是一起生產性重大非死亡事故。放炮員觸犯了20條紅線第6條“嚴重違章放炮”規定和84條較嚴重“三違”第30條“爆破作業未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的規定。
(一)放炮員未執行“一炮三檢”等放炮制度,嚴重違章放炮,觸犯嚴重“三違”二十條紅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處理決定
(一)陳付安,掘進五隊三組工人;陳玉祥,掘進五隊三組當班班長,對事故發生負一定責任,分別給予待崗半年處分。
(二)李傳海,放炮區掘進放炮隊當班放炮員兼班長,對事故負直接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待崗一年。
(三)馬長勝,放炮區掘進放炮隊隊長,對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四)郭云華,放炮區掘進放炮隊黨支部書記,對事故負安全教育不力責任,給予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五)周傳生,放炮區區長,對事故負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六)李云輝,放炮區黨總支副書記(主持黨務工作),對事故負安全教育不力責任,給予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七)趙斌,掘進五隊副隊長(主持行政工作),對事故負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八)湯瑞忠,掘進五隊直屬黨支部書記,對事故負安全教育不力責任,給予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強放炮管理,嚴格執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確保放炮安全。
(二)嚴格按照規定設置放炮警戒,加強現場放炮督查,對發現的放炮管理問題認真追查處理。
(三)加強職工安全意識教育,認真落實“兩規范”,嚴格按照規程措施施工,杜絕違章放炮。
(四)加強放炮管理制度及措施的現場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