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北礦開拓一隊“10.7”放炮傷人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經過
2010年10月7日早班,-580東一放水斜石門掘進迎頭裝炮聯線結束,其他人員先行全部撤出,14:03分放炮員最后撤出,測氣員匯報炮后瓦斯濃度,班長匯報“三警戒”到位,然后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14:05響炮,此時傷者胡永滿和班長等人坐在警戒網以外,有一塊5cm見方的矸石飛來將胡永滿頭部砸傷。
二、事故原因
放炮員、施工單位班長觸犯了20條紅線第6條“嚴重違章放炮”規定,現場放炮員、測氣員和安檢員觸犯了84條較嚴重“三違”第8條“發現作業地點存在安全隱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見或不立即制止作業”的規定。
(一)現場人員圖懶省事,放炮操作存在違章行為,有措施不執行。局規定直巷放炮警戒距離不小于100米,潘北礦該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要求放炮點距迎頭不低于130m,而這次事故的現場放炮位置距迎頭只有80m。
(二)負有警戒第一責任的班長沒在規定位置設警戒,同時在場的放炮員、測氣員和安檢員等未予提醒和制止。跟班干部也未能盯住放炮這一重點環節。
(三)處于交接班時間放炮,現場作業人員急于上井,心態較浮燥。
三、處理決定
1、給予開拓一隊隊長劉應祥、黨支部書記汝華東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放炮隊隊長曹懷新、黨支部書記陶嘉平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2、給予當班跟班副隊長陶軍凱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3、開拓一隊班長楊明、放炮員陶傳山不按規程措施設置警戒放炮,屬嚴重“三違”,且放炮造成一人重傷后果,給予楊明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給予陶傳山待崗一年處理。
4、安檢員劉家玉監督檢查不到位,給予待崗一年處理。
5、給予礦有關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負責人技術科科長王良旭、通風科科長宣家文降職處分。安監處對這起事故負有監管不到位責任,給予部門負責人安監處副處長張安福行政警告處分。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強規程措施在現場貫徹學習,確保現場執行到位。
(二)各施工單位要注意調整工序,盡量減少在交接班時間進行放炮等安全隱患較大的作業工序。
(三)加強職工安全教育,提高職工自保、互保意識。進一步規范干部的管理行為和職工的操作行為,切實處理好安全和生產的關系,從嚴從細做好放炮及“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